释义 |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 一、哪些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下列证据不能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1、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 2、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 3、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 二、行政诉讼被告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被告应在法定期间内提供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相关的所有证据。一般而言,被告若要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应从以下五个方面来提供证据: 1.有关主体的证据材料,如果原告对行政主体的职权存在争议的,应该提出有关其职权依据的证据。 2.有关行政程序的证据材料。 3.有关被诉行政行为认定所认定事实的证据材料。 4.自由裁量合理性的证据材料。 5.有关被诉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三、如何取得行政诉讼案件证据 取得行政诉讼证据的具体方式:被告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被告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原告也可以提供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和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