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如果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假释期间是没有政治权利的;如果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假释期间是有政治权利的。假释是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犯罪分子提前释放的制度,不属于主刑执行期间。法律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一、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1)被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与管制的期限同时起算、同时执行。 (2)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按照执行判决的一般原则,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并执行。 (3)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以及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或者从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 (4)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因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从主刑执行之日起开始执行剥夺政治权利。 二、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罪应怎样处理 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罪的处理: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新罪的主刑有期徒刑执行之日起停止计算,并依照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的规定,从新罪的主刑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继续计算。 三、数罪并罚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一定原则宣布执行的刑罚。 罚金和罚款应注意以下问题: 1、对犯罪分子犯数罪依法分别判处罚金的数罪并罚问题; 2、对于一人犯数罪,附加刑也是剥夺政治权利的; 3、对于一人犯数罪,项附加刑均为没收财产。 数罪并罚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缓刑期间犯罪; 2、假释期间再犯新罪。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