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通常出资人是不能要回房子的,因为房屋产权是所有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其他人无权占有,不动产登记簿上的人就是房屋所有人,出资人如果不在登记簿上,则房屋不属于出资人,无权取回房子,但是有特殊的情形可以要回房子,特殊的情形包房屋发生灭失的;房屋所有人放弃其拥有的所有权的;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其他情形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八条经依法登记的房屋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应当自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1、房屋灭失的;2、放弃所有权的;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