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我国对精神病人的保护性法律规定,常见的有以下一些。(1)精神病人失去辨认或自控能力时,不受《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2)在民事案件中,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根据他健康恢复的情况,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3)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4)对有精神病的可疑受害者、证人、检举人、自首者须进行鉴定,以确定其陈述的真实性和可靠性。(5)对拘留的犯罪嫌疑分子,鉴定他们犯罪时的精神状态,供检察机关决定是否立案。(6)引诱、教唆精神病人去违法的人,须负法律责任。(7)我国宪法规定,对失去正常的辨认能力和自控能力的精神病人加以虐待、杀害、欺骗、奸污、劫夺、强迫驱使、假借名义、“赠送”财物、假造契据等,就视为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人身权利人格名誉,侵犯他的或监护人代管的财物,侵犯者应负全部法律责任。(8)为了保障精神病人的权益,应为他们设置监护人。在精神病人患病期间,应将他们安置在精神病防治机构加以治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