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司章程必须包括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设立方式、股份总数、注册资本、发起人信息、股东权利义务、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权、公司法定代表人、利润分配和解散、通知和公告办法,以及其他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记载的事项。公司章程必须明确包括以下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经营范围、设立方式、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的姓名、名称和认购的股份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以及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公司法》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该内容由 丁旭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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