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第三人撤销婚姻之诉的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条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 第三人撤销权之诉是指非因自身原因没有参加到他人之间的审判程序,针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生效判决对其不利部分予以撤销的请求。 下列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 (2)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 (3)《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4)《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起诉流程 (一)起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起诉材料应当包括: 1、当事人及代理人。第三人为原告。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为被告。 2、申请撤销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3、申请撤销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内容。 4、证明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错误的事由及证据。 5、提请在法定六个月期间的证据。此外第三人应当提交申请撤销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复印件。 (二)审查 1、审查形式。应采取严格的形式审查第三人提起的撤销之诉,如有证据可初步判断判决损害第三人之利益,即可认为具备诉的利益。 2、审查方式。参照关于再审审查的规定,可以分别或者综合采用以下四种方式: 一是书面审查提起材料; 二是调阅原审案卷; 三是询问当事人;四是组织听证。 3、审查期限。第三人撤销之诉不同普通民事案件,当事人主张在于撤销已经生效的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关系到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和社会关系的稳定性以及法院的审判权威,人民法院审查其申请时,要进行相应的实体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相应的调查取证。 4、审查业务部门。考虑到当前司法实践中,受理当事人申请再审审查的部门在立案庭,故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查亦应由立案庭负责。 (三)受理 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规定的撤销之诉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对该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对于案由问题,应当确定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具体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案由规定为准。 (四)审理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提起是因原审裁判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而申请撤销原审裁判的诉,应以采取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审裁判是一审法院作出的就按一审程序审理,原审裁判是二审法院作出的就按二审程序审理。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立案时间规定是什么 第三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此规定所设期限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一样,都是不变期间,不适用延长、中止、中断的规定。对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界定,是以第三人知悉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民事权益事实为标准,应当根据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否送达第三人,以及第三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出将入相等具体情形判断。撤销之诉期间的起算,可能晚于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生效时间,但不能早于生效时间。超过六个月期间,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针对第三人提出的撤销之诉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先进行审查。考虑到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普通民事诉讼的区别,特别是第三人的主张在于撤销已经生效的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此请求关系到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和社会关系的稳定性以及法院的审判权威,人民法院审查其申请时,要进行相应的实体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相应的调查取证。因此,审查的期限可以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关于再审审查三个月期限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本条规定的撤销之诉条件的,应当裁定受理。对于不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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