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上海城乡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比例:医保的起付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超过起付线标准的60周岁及以上人员的报销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80%,三级医疗机构70%;60周岁以下的一级医疗机构80%,二级医疗机构75%,三级医疗机构6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