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债务人 有权选择履行相应 债务 ,并应及时通知 债权人 ,一般确定后不能再变更履行,但债权人同意变更的除外; 可选择的标的发生不能履行情形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得选择不能履行的标的,但是该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对方造成的除外。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六条,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标的确定。标的确定后不得变更,但是经对方同意的除外。 可选择的标的发生不能履行情形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得选择不能履行的标的,但是该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对方造成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