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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释义
    

法律主观:
    


    债务人 有权选择履行相应 债务 ,并应及时通知 债权人 ,一般确定后不能再变更履行,但债权人同意变更的除外; 可选择的标的发生不能履行情形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得选择不能履行的标的,但是该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对方造成的除外。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六条,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标的确定。标的确定后不得变更,但是经对方同意的除外。 可选择的标的发生不能履行情形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得选择不能履行的标的,但是该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对方造成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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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4:1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