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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复议不属于应当驳回的是什么情形呢?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第八条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第九条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一并审查复议程序的合法性。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共同承担举证责任,可以由其中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复议机关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行政复议中止的是什么情形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
    (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什么情形会影响申请行政复议呢?
    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应当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应当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范围且依法应当由本机关受理;
    3、申请行政复议应当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复议请求和理由;
    4、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人应当向本机关说明理由。不具备以上条件的,则不能申请复议。
    哪些情况不属于行政复议的是的呢?
    《行政复议法》第八条规定,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对行政机关的下列行为,不能申请复议:
    一、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二、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撤销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注意哪些材料呢?
    驳回申请的行政复议决定适用于两种情形:
    (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条例》规定受理条件的。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后起诉对象之确定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是哪些
    《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第三项: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该内容由 蒋小松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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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2:16: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