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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通执法部门如何处理行人违规行为?
释义
    交警有行政拘留权,但无刑事拘留权。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交警只能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罚款,行政拘留需由公安机关裁决。刑事拘留涉及犯罪行为,由刑警负责处理。
    法律分析
    交警有行政拘留权,但是交警没刑事拘留权。
    法律规定
    因为《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拘留是行政拘留,是针对交通违法行为作出的,并且交警不可以当场作出,应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
    刑事拘留是涉嫌犯罪后的刑事强制措施,由刑事警察负责。如在交通行为涉嫌犯罪,也是由刑事警察处理。
    相关法律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200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一百一十一条对违反本法规定予以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
    拓展延伸
    交通执法部门是否具备扣留行人的权力?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交通执法部门在特定情况下具备扣留行人的权力。一般情况下,交通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和管理,包括对机动车违法行为的处理。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行人涉嫌严重交通违法、妨碍交通秩序或危害公共安全时,交通执法部门可能会采取扣留行人的措施,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这一权力的行使应符合法律规定,并且需要依法进行程序和合理裁量。因此,交通执法部门在确保交通安全和秩序的前提下,有时具备扣留行人的权力。
    结语
    交警有行政拘留权,但无刑事拘留权。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警只能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作出行政拘留,并需由公安机关裁决。刑事拘留由刑事警察处理,仅适用于涉嫌犯罪的情况。因此,在交通违法行为涉及犯罪时,刑事警察负责处理。交通执法部门在特定情况下可能扣留行人,但需符合法律规定,维护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二十八条 交通警察应当在扣留车辆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车辆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的,不得扣留车辆所载货物。对车辆所载货物应当通知当事人自行处理,当事人无法自行处理或者不自行处理的,应当登记并妥善保管,对容易腐烂、损毁、灭失或者其他不具备保管条件的物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变卖或者拍卖,变卖、拍卖所得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四十六条 制发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并通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接受处理;
    (四)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由违法行为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注明;
    (五)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交通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五)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七)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八)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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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0:2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