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确认股东资格 |
释义 | 1、公司的股东应具备什么条件?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需要具备以下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1)有成为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2)实际履行出资义务;3)不违反我国法律和法规的强制性规定;4)在公司章程上被记载为股东并确认受公司章程约束;5)获得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6)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为股东。 2、认定股东资格的依据有哪些?认定股东资格的依据,具体体现为各种形式的证据:公司章程、工商注册登记、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实际出资情况证明等。 3、确定股东资格是以工商登记为准,还是以实际出资为准?企业注册登记前是以实际出资为准,企业注册登记后是以工商登记为准。如果实际出资与登记股份不符则要通过法律程序调整,还会涉及到工商登记资本的变更。 4、隐名股东如何确认其股东资格?根据我国法院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隐名股东维权的关键还是相关证据的收集。从《公司法》的规定来看,一个运作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具备下列特征: 1、在公司章程上被记载为股东,并在公司章程或公司设立协议书上签名或盖章,以表明自己同意受章程或协议的约束; 2、向公司投入在公司章程中所承诺的出资份额,即实际履行出资义务; 3、在公司的工商登记注册文件中被列名为股东; 4、在公司成立后取得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 5、被载入公司股东名册; 6、在公司实际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隐名股东最大的困扰是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但公司章程的记载,并非确定发起人股东资格的充分条件,工商登记也并非设权程序,只具有证权功能。隐名股东完全可以凭借股东名册、出资证明、股东会决议、利润分配等一系列形式化证据证明自己的股东资格。 5、股权转让时股东资格如何确认?通过与公司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并办理股权交付和登记手续,也是当事人取得股东资格的一种方式。对于因股权转让人或股权受让人的股东资格发生的争议,应坚持以股东变更登记为基本标准,尊重股权实际转让事实的原则。1)公司对股权转让有审核是否合乎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利,而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可视为公司对股权转让和受让人股东资格的确认,对公司及其股东均有约束力。2)若受让人已事实上承受了转让方的出资额,实际上已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使股东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但公司未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应该尊重事实,尊重实际已存在的法律关系,认定受让人具有股东资格,并责令公司将受让人记载于股东名册。3)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属于行政管理行为,仅是对当事人已经发生的股权转让事实加以确认,是否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不影响受让人股东资格的取得。但公司以外的第三人根据工商登记确定股东的,公司以及股权转让人和受让人不能对抗第三人。4)若股权转让合同约定以办理完毕工商和(或)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手续为股权转让生效条件的,未办理完毕工商和(或)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手续之前,股权的转让不发生法律效力,仍应认定转让人为公司股东。 6、催缴股东出资,拒不出资,能解除他的股东身份吗?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7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经公司催告缴纳,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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