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事留置权和留置权的区别是什么 |
释义 | 商事留置权与留置权的区别在于主体、成立要件和留置物的归属。留置权终止的原因包括债务履行、提供担保和留置财产丧失占有。留置权可以随债权的转让而转让,但需约定债务履行期限。逾期未履行时,留置权人可与债务人协议折价或优先受偿。 法律分析 一、商事留置权和留置权的区别是什么 商事留置权和留置权的区别是: 1.主体不同。 商事留置权适用于商人之间因双方的商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因此其主体即债权人与债务人都必须为商人,而民事留置权无此要求。 2.成立要件上不同。 民事留置权要求债权的发生与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具有牵连关系,而商事留置权一般不作此要求。 3.留置物的归属不同。 除非存在适用善意取得的可能,民事留置权中被留置的动产必须是债务人的,而商事留置权中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可以不是债务人的,即便债权人明知该动产并非债务的,商事留置权依然有效存在最后,效力不同。 二、留置权终止的原因主要有哪些 留置权终止的原因主要有: 1.债务人履行债务; 2.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 3.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五十七条规定,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三、留置权是否可以转让 留置权具有从属性,从属于债权而存在,因此可以随着债权的转让一起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五十三条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结语 商事留置权和留置权的区别在于主体、成立要件和留置物的归属。商事留置权适用于商人之间因商业行为产生的债权,主体必须是商人;而民事留置权无此要求。成立要件上,民事留置权要求债权与债务人的动产有牵连关系,而商事留置权一般不作此要求。留置物的归属方面,民事留置权要求被留置的动产必须是债务人的,而商事留置权中留置的动产可以不是债务人的。留置权终止的原因包括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担保以及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财产的占有。留置权可以随着债权的转让一起转让。根据《民法典》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债务履行期限,逾期未履行时留置权人可与债务人协议折价或拍卖留置财产以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章 交付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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