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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种类有哪些
释义
    一、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种类有哪些
    听证程序是一般程序中的一种特殊程序,它并非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其适用的范围是有限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听证程序只适用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以及较大数额的罚款等几种对当事人的权益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
    法条依据: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行政部门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如撤销信封生产监制证书,吊销集邮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较大数额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属行政许可吗
    行政处罚不属行政许可,行政许可通常是赋予权利,而行政处罚是剥夺权利。通俗地说行政许可就是行政机关许可或不许可你干一件事,营业执照,资格证书的颁发等都属于行政许可的范畴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具有以下特征: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行政许可一般为要式行政行为;行政许可一般为外部行政行为。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三、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和条件有哪些?
    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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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7 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