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处罚的听证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
释义 |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且听证应按照一定程序进行,包括当事人提出听证请求、行政机关通知听证时间地点、公开举行听证、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或委托代理、调查人员提出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申辩和质证,听证记录需经当事人审核后签字盖章。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异议,按治安管理处罚法执行。 法律分析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拓展延伸 行政处罚的听证制度对行政程序的公正性有何影响? 行政处罚的听证制度在行政程序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对行政程序的公正性有着显著的影响。首先,听证制度为当事人提供了表达意见和辩护的机会,确保了其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增强了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合法性。其次,听证过程中的公开性和公正性使得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时更加客观、公正,避免了行政滥用权力的可能性。此外,听证制度还促进了行政决策的合理性和科学性,通过听取各方的意见和证据,有助于减少错误和偏见的发生。综上所述,行政处罚的听证制度对行政程序的公正性具有重要的积极影响。 结语 行政处罚的听证制度在行政程序中起着重要作用,保障当事人权益,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合法性。公开、公正的听证过程避免了行政滥用权力,促进了决策的合理性和科学性。综上所述,行政处罚的听证制度对行政程序的公正性具有积极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修正):第四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第四节 听 证 第四十八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法 律 责 任 第八十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二)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四章 校车标牌核发 第六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将校车标牌的发放、变更、收回等信息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自取得校车标牌之日起,每月查询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核发校车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汇总辖区内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和交通事故等情况,通知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四章 校车标牌核发 第六十六条 校车标牌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向核发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申请时,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机动车行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审核,补发或者换发校车标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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