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鉴于在行政处罚中,行政机关较之处罚对象一般都具有较强的权力和优越地位,而行政处罚又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权利,为了使行政机关在即将对当事人作出不利的处罚决定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防止单方面认定事实,从而有效地保障被处罚对象的合法权益,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了听证程序。 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和较大数额罚款(北京市规定对公民处以超过1000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3万元)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应当举行听证而设有举行听证的,行政处罚将不能成立。按照法律规定,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申请回避。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当事人有权在听证中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的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辩解。有权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新的证据。 听证结束后,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集体根据听证程序的调查结果和有关情况依法做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行政机关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