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第一种观点认为,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设立的夫妻公司,基于夫妻财产共有制的原则,因公司财产实际属于一个所有权主体,夫妻股东是这个所有权的集合体,认为夫妻公司虽然形式上为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但实质上仍为一人公司,应当适用一人公司的相关规定,在夫妻股东不能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的情况下,夫妻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二种观点则认为,夫妻公司与一人公司不完全等同,公司的财产来源于股东出资财产的所有权,但股东对其出资财产的所有权在公司成立后即转为股权,对于夫妻股东是否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问题,应当通过《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来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