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本省辖区内的中央和省属企业的集体合同由省劳动行政部门管理;各市、地辖区内属企业的集体合同也可委托所在地的市(地)劳动行政部门管理;无主管部门企业的集体合同由其注册登记机关的同级劳动行政部门管理。地、市、县属各类企业的集体合同分别由地、市、县劳动行政部门管理。 (二)集体合同签字后,企业应自签字之日起七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附件及说明一式三份报送有管辖权的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企业工会同时报上一级工会。 (三)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没有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若集体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应当提出异议,并将《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双方应按本章有关规定对相关部分修改后重新报送。 (四)集体合同生效后,企业应于十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 参阅文件: 《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1996年7月18日) 一、集体合同文本多少日内提出异议生效 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二、签订集体劳动合同的程序具体是 签订集体劳动合同的程序:确立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拟定集体合同草案;双方代表平等协商,达成共识;审议通过,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确认;报送当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登记;一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同意,企业应在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