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诉讼费由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作出立案受理的决定时,同时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最后人民法院依“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的原则确定诉讼费的承担方和双方责任的大小各自承担的比例,如果诉讼费交缴后原告又撤诉,人民法院只退还诉讼费的50%。 不过,预交确有困难的,可以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经人民法院再次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用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具体诉讼费用的计算 离婚案件除按件收取一定费用以外,如果有一定额度的财产需要分割,还要收取一定的额外费用。 1、受理费:离婚案件归入非财产案件的范畴,受理费按照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收取。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其他费用:离婚诉讼的受理费是最基本的费用,如果你需要请律师代理诉讼的,还得准备一定的律师代理费。此外,财产保全费、财产评估费、法院执行申请费等等也都可能需要支付的。 一、提起离婚诉讼的条件 1、提起离婚诉讼需要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即夫妻一方、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需要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一般是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 2、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