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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镇政府在土地征收方面是否有权?
释义
    镇政府无权征收土地,《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需国务院批准。镇政府在征地过程中的作用包括协助登记、调查、督促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监督费用管理和处理纠纷。征地程序包括拟订方案、审查报批、方案公告、征地补偿登记、制定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实施补偿安置方案、清理土地。
    法律分析
    一、镇政府有权征收土地吗?
    没有。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二、镇政府在征地过程中要发挥哪些作用?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下列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1、协助征地补偿登记、调查;
    2、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事项;
    3、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使用、分配、公开等情况;
    4、协助处理征地补偿纠纷及遗留问题。
    三、征收土地的程序是怎样的?
    1、拟订征用土地方案:
    由拟征用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
    2、审查报批:
    报有批准权限的上级政府批准。
    3、方案公告:
    由市、县人民政府对经批准的征地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4、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5、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的方案及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登记情况(经核实)制定,即把征地方案中确定的各种补偿的总费用分配到各所有者和使用者,以及具体落实人员的安置方案。
    6、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征地补偿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部支付。
    7、清理土地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后,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用的土地进行清理。
    结语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镇政府没有权力征收土地,只有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才有此权限。在征地过程中,镇政府应协助征地补偿登记、调查,监督补偿费用的管理和处理纠纷。征收土地的程序包括拟订征用土地方案、审查报批、方案公告、征地补偿登记、制定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组织实施、清理土地等步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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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5 6:06: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