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公司清算注销后,发现有未收回款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第一,对于公司已注销后发现公司的遗漏财产,如在诉讼时效之内的,各债权人的债权未能满足的,该财产首先应当按比例分配给公司的债权人; 第二,如果各个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得到满足的,则公司该财产归属于股东所有,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分配给各个股东; 第三,如已超过诉讼时效三年,则该财产归属于公司也就是由原股东按出资比例获得财产分配; 第四,如果该公司已消亡且股东也已下落不明,无人主张该项权利的,公司遗漏的财产应当收归国家所有; 第五,对于仅仅发现财产线索尚未取回的,只要无人主张权利,法院也无须按照权利进行追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