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综上所述,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内容非常丰富,政策完善,条目清晰,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制定本规定凡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财政投资评审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县财政部门对县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财政非建设性专项支出项目进行可行性评估论证、经济效益分析、资金专项核查、跟踪问效管理以及项目实施后评价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