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案件对违法物品追缴由谁作出决定 |
释义 | 一、行政案件对违法物品追缴由谁作出决定 1、对行政案件的违法物品进行追缴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但是,追缴的财物应当退还被侵害人的,公安派出所可以追缴。 2、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五条。 二、赃款的追缴由谁执行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财产刑的执行是法院刑事审判庭代表国家启动执行程序的,而赃款赃物的追缴由谁启动执行程序,法律没有规定。 追缴赃款不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财产刑,无法直接依据判决财产罚的行使强制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中涉及财产内容需要执行的,由原审人民法院执行,但该规定突出的重点不在于泛指所有的涉及财产内容的都可以执行,而在于规范刑事案件执行的法院地域管辖,综合《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关于强制执行内容的规定分析,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中涉及财产内容的强制执行仅限于罚金和没收财产这两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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