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退休人员医保政策是怎样的 |
释义 | 一、退休职工医疗保险如何缴纳 1.个人帐户由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建立和管理的机关、事业、市属企业单位按在职职工和退休(职)人员之和以市本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按月申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个人帐户暂由用人单位建立和管理的,按本单位参保人数以市本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5%按月申报。 二、退休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规定 1.2001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职工,在退休时累计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作年限)男不低于25周年,女不低于20周年可继续参加和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不满的应予补足。补缴费用以补足时的缴费标准为基数,属用人单位应缴未缴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补缴,其余由职工个人负责补缴。 三、退休职工医疗保险组成部分 75周岁(含)以下按上年度市本级职工平均工资的4.5%划入;75周岁以上按上年度市本级职工平均工资的5%划入。 四、退休职工医疗保险使用范围 个人帐户主要用于参保人员本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购药费、住院和规定病种医疗费中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个人自费部分除外),年度通用,年末如有余额,可结转下一年继续使用。 五、退休职工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范围 1.不按规定就医和购药或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非定点药店就医和购药的。 2.因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吸毒、酗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3.出国、出境期间的医疗费用。 4.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大面积食物中毒及他人赔付责任应予支付的。 5.纳入工伤、女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的职工工伤和工伤旧病复发以及女工生育、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六、退休职工医疗保险起付标准 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为1200元,第二次住院为960元,第三次以后各次住院均为720元。 法律依据 《职工医疗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从业人员退休后,本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所在单位也不再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关闭以及因其他原因终止的,或改制减员达2/3以上的,其退休人员在退休前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足10年的,应当交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偿金。基金补偿金按每名退休人员现年至75周岁的年数乘以同期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医疗费的标准计算,从清算后变现的资产中一次性缴纳,确无能力缴纳的,其处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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