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留追究法律责任 正确的说法是什么 |
释义 | 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力,通常出现法律文书函告中。一方当事人表达虽然做出了某种行为、行使了其部分权利或原谅了对方当事人的违约,但不想放弃向对方当事人追索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行为人现在所实施的开除行为,不意味自己已经放弃对被开除者继续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民事责任的权利。这种表述在一些反对、抗议和追究责任的文书中时常可以看到,但除了可以表示气愤情绪外,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法律分析 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力,通常出现法律文书函告中。一方当事人表达虽然做出了某种行为、行使了其部分权利或原谅了对方当事人的违约,但不想放弃向对方当事人追索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行为人现在所实施的开除行为,不意味自己已经放弃对被开除者继续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民事责任的权利。这种表述在一些反对、抗议和追究责任的文书中时常可以看到,但除了可以表示气愤情绪外,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 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 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 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 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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