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成都出入境人才新政十五条 |
释义 | 成都出入境人才新政十五条 1、对符合认定标准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经自贸区管委会等单位推荐,可直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 2、外籍人员已在当地连续工作满4年、每年在我国境内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6个月,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工资性年收入和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规定标准,经工作单位推荐,可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并允许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同申请。 3、外籍华人具有博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在当地工作,或外籍华人在当地连续工作满4年、每年在我国境内实际居住累计不少于6个月,可直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 4、对来当地探望亲属、洽谈商务、开展科教文卫交流活动及处理私人事务的外籍华人,可以签发5年以内多次入出境有效签证;对在当地工作、学习、探亲以及从事私人事务需长期居留的,可以按规定签发有效期5年以内的居留许可。 5、对具有创新创业意愿的外国留学生,可以凭我国高校毕业证书申请2至5年有效的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加注“创业”),进行毕业实习及创新创业活动。其间,被有关单位聘雇的,可以按规定办理工作类居留许可。对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备案的企业邀请前来实习的境外高校外国学生,可在入境口岸申请短期私人事务签证(加注“实习”)入境进行实习活动;持其他种类签证入境的,也可在境内申请变更为短期私人事务签证(加注“实习”)进行实习活动。 6、在当地工作的外国人,如其已连续两次申请办理工作类居留许可,且无违法违规问题的,第三次申请工作类居留许可,可以按规定签发有效期5年以内的工作类居留许可。 7、有关企业选聘的外籍技术人才和高级管理人才,办妥工作许可证明的,可在入境口岸申请工作签证入境;来不及办理工作许可证明的,可凭企业出具的邀请函件申请人才签证入境。 8、进一步延伸口岸签证代申请服务至自贸区、全创改区企事业单位。 9、授予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以及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符合条件的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外国人签证证件受理签发权限。 10、对经四川省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可以就近为其国籍冲突的子女办理国籍申请或出入境通行证。 11、授予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以及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符合条件的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审批签发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签注、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再次签注权限。 12、授予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以及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符合条件的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注册地位于本辖区范围内的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的设立申请权限,并对其进行业务管理、监督和检查。 13、授予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以及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符合条件的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注册地位于本辖区范围内的企业机构提交的港澳商务备案权限。 14、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及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各签证受理大厅开设“TF”窗口(TALENTFIRST人才优先窗口),为外籍人才提供签证证件、永久居留申请快捷通道。 15、在外籍人才聚集地新建出入境服务站,延伸服务平台,完善服务功能,提升服务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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