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租赁合同未明确保证金的性质或者规则的,应视为预付款,并在任何情况下退还。当事人支付留置权、保证金、保证金、合同保证金、定金或者定金,但对定金性质没有约定,当事人主张存款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否则业主应在租赁关系解除、承租人腾出、清点和付清之日,将全部保证金退还承租人,无利息。租赁期内如有财产损失,可相应扣除押金,扣除财产损失后返还定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