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股权所有权纠纷案件的法律分类
释义
    确认之诉是指要求法院确认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诉讼。根据诉讼意图可分为善意和恶意之诉,根据法律关系可分为内部和外部关系的股权确认之诉,根据原告类型可分为股东、公司和公司债权人提出的确权之诉。在确认股权时,应坚持真实意思主义原则。对于公司否认股东股权的情况,可以追加大股东或法定代表人为第三人,使判决对其具有约束力。
    法律分析
    确认之诉,是指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诉讼。确认之诉即要求确认法律关系、权利关系之诉,确认判决即承认这种请求的判决。
    1、根据诉讼意图可分为善意之诉、恶意之诉。善意之诉是指原告按其取得股权的意思表示主张股权,而被告则列出种种理由反对。比如公司为榨取原告的资金,表面上作出的意思表示为吸收原告为股东,而实际上故意不为原告完善股东手续,不承认原告的股东身份。再如股东以种种理由否认自己的股东身份,而公司债权人却起诉出资不足的股东。对于此类诉讼,应当遵循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原则。恶意之诉,是指原告为获取非法利益或者逃避债务,通过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自己或其他人的股东身份。如:挂名股东在发现公司利润丰厚时,而主张股东身份。
    2、根据法律关系可分为内部关系的股权确认之诉、外部关系的股权确认之诉。内部关系包括:隐名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挂名股东与实际股东之间。在内部关系中确认股权,应当坚持民法上的真实意思主义,探究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并依据该意思对股权进行判断。外部关系包括:因增资扩股引起的新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因公司的债务引起的公司债权人与股东之间的关系。
    3、根据原告的类型可分为股东提出的确认之诉、公司提出的确认之诉、公司债权人对股东提出的确权之诉。股东提出确权之诉时,适格的被告应是公司。因为首先,股权是股东和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一个内容,股权指向的义务主体是公司,原告之所以提出诉讼要求确权,就是因为其在主张股权时得不到公司的认可。其次,公司不认可原告股权的意思比较复杂。由于公司是拟制法人,公司的所有意思都是由特定主体完成的,这些特定主体可以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会决议、控股股东或董事经理等公司高管。公司否认原告股权的意思可以来自于以上任一主体,但无论哪种情况,都是以公司的名最终义表示出来的。同样也由于公司是拟制法人,公司的意思听命于其他主体,与股东相对的真正矛盾的另一方是大股东、法定代表人,此时,可以根据需要追加他们为第三人,使判决的效力对其产生直接约束力。
    结语
    确认之诉是一种诉讼形式,当事人通过法院来确认某种法律关系的存在或不存在。根据诉讼意图可分为善意之诉和恶意之诉,根据法律关系可分为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的股权确认之诉,根据原告类型可分为股东提出的确认之诉、公司提出的确认之诉和公司债权人对股东提出的确权之诉。在处理这类诉讼时,应遵循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原则,并根据真实意思主义判断股权关系。同时,需要注意公司的意思代表其法定代表人、股东会决议、控股股东或董事经理等公司高管,可以追加他们为第三人以约束其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v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 份 发 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3 3:5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