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 1、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 2、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 3、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 4、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 5、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 6、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 7、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 8、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前款规定的限定标准的认定,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二轴组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轴组按照三个轴计算; 2、除驱动轴外,二轴组、三轴组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的车轴每侧轮胎按照双轮胎计算,若每轴每侧轮胎为单轮胎,限定标准减少3000千克,但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加宽轮胎的除外; 3、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应超过各车轴最大允许轴荷之和; 4、拖拉机、农用车、低速货车,以行驶证核定的总质量为限定标准; 5、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专用作业车,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