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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哪类土地纠纷法庭不受理
释义
    下列情况法院不受理:
    1.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就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做出的调解意见不服的。
    2.失地村民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获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3.村民对村民会议就集体财产收益决议、分配方案起诉要求确认无效或撤销的。
    4.没有对集体财产收益分配的决议、方案而直接起诉要求分配集体财产收益的。
    5.村委会及组织,因选举换届、辞职、辞退、开除等,就行使村集体事务管理权产生的纠纷的。
    一、人死亡后土地使用权如何处置
    人死亡后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如下:
    1、被继承人死亡后,其遗留的合法财产由他人继承人依法继承。遗产分配后,所有权、使用权即归继承人所有。
    2、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继承人可依法继承,并到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后续,即确认土地使用权利。
    3、对于农村土地使用权中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存在继承的问题。宅基地使用权人死亡后,宅基地使用由村集体收回,另行分配给其他村民使用。宅基地上有房屋的,房屋可以继承,在房屋存续期间内,继承人可以继续使用宅基地。
    4、对于农村土地使用权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不存在继承的问题。承包户内的人全部死亡的,由村集体收回。承包户内还有其他人的,其中一人死亡后,其享有的土地份额由其他户内成员继续享受。
    二、征地补偿款转移离婚时如何处理
    在处理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土地征收补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判定标准在于该财产取得的时间和性质,首先,土地征收补偿款只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才有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性。
    其次,土地征收款中所包含的三种费用的性质各有不同:
    (1)土地补偿费用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丧失土地所有权后的补偿,该笔补偿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分配给被征地农户,具体分配方案由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土地补偿费属于该集体组织成员,具有专属性。如果夫妻一方不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没有资格参与土地补偿费的分配。
    (2)安置补助费是指国家在征用土地时,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安置补助费专属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如果夫妻一方不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没有资格参与土地补偿费的分配。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如若地上附着物原本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农作物在婚后种植,则该农作物产生的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土地被征收后所获得的青苗补偿费也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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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3:5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