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成年人保护法与其他法律相比最大的特点是突出 |
释义 | 突出教育。在保护未成年人的专门法律中,对未成年人享有的各项特殊权利作出明确规定十分必要。因此,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所谓生存权是指未成年人享有其固有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获得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发展权是指具有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受保护权是指相对成年人而言,未成年人享有优先被保护的权利;参与权是指参与家庭和社会生活,并就影响他们生活和成长的事项具有发表意见的权利。 1991年制定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的、综合的专门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基本法律。这部法律第一次把家庭、学校、社芦指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进行了系统的、科学的法律规范,不但体现了我国已批准加入的《儿童权利公约》的原则, 而且该法所调整的是社会各方面同未成人健康成长的关系。《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宗旨,即本法第1条明确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这一宗旨,实际上也是该法所承担的根本任务和要实现的根本目标。这一宗旨,需要由不同的法律、法规加以规定并保证其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三条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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