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承包仲裁工作程序 |
释义 | 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适用本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 (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一、集体土地流转相关规定中规定的流转方式有哪些 集体土地流转方式有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第十六条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 第十七条 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发包方同意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注销或重发手续。 第十九条承包方之间可以自愿将承包土地入股发展农业合作生产,但股份合作解散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农户。 第二十条 通过转让、互换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二、收回承包地的程序是什么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提前收回,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的承包期届满之前,发包人在发生特定事由时将承包地提前收回,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的行为。 《农村土地承包法》虽然规定了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地的情形,但如何收回却没有具体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有的发包方以开会表决的方式决定收回,也不给承包方任何书面的通知或决定,导致承包方申诉无门,也难以举证,严重损害了承包方的合法权益。这也导致在现实生活中会出现许多因为收回承包地程序上的问题而产生纠纷,这也正是《农村土地承包法》需要细化的方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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