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任务与职责 |
释义 | 劳动争议委员会的职责及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成员应为单数。委员会职责包括聘任、解聘仲裁员、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讨论重大或疑难案件以及监督仲裁活动。此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还设有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法律分析 劳动争议委员会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拓展延伸 劳动仲裁委员会的权威性与效力 劳动仲裁委员会作为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机构,在解决劳动纠纷和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具有重要的权威性与效力。首先,劳动仲裁委员会由专业的仲裁人员组成,他们具备丰富的劳动法律知识和经验,能够客观公正地处理各类劳动争议。其次,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旦裁决作出,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履行,确保裁决的效力。此外,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存在也促进了劳动法的实施和遵守,提高了劳动纠纷解决的效率和公正性。综上所述,劳动仲裁委员会的权威性与效力在维护劳动者权益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结语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为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机构,在解决劳动纠纷和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具有重要的权威性与效力。由专业的仲裁人员组成,能够客观公正地处理各类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确保裁决的效力。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存在促进了劳动法的实施和遵守,提高了劳动纠纷解决的效率和公正性。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挥着重要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 【制定仲裁规则及指导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 【委托代理】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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