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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因为身体原因不能胜任原来的工作,申请调整岗位不同意怎么办?
释义
    调岗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未经同意的调整原则上无效。但若劳动者无能力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有权调岗。违反规章制度导致降职降薪处罚,要求用人单位明确规定违反情形并符合法定程序。
    法律分析
    调岗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用人单位必须先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未经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单方面调整岗位,原则上是无效的。如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也是有权调整岗位的。劳动者由于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定,被用人单位给予降职降薪处罚的。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必须有明确的规章制度,并明确注明违反规定降职降薪的具体情形;规章制度的制定还需要符合法定的程序。
    拓展延伸
    应对不同意的情况下身体原因导致无法胜任原工作的申请调整岗位的解决方案
    在面对不同意的情况下,身体原因导致无法胜任原工作的申请调整岗位,可以采取以下解决方案。首先,与雇主或上级进行积极沟通,详细说明身体原因对工作能力的影响,并提供相关医疗证明和专业意见,以增加申请的可信度。其次,寻求其他岗位的可能性,与人力资源部门或相关部门协商,探讨是否有适合身体状况的岗位可供调整。另外,考虑灵活工作安排,如调整工作时间、工作地点或工作任务,以适应身体状况的需要。此外,积极寻求法律援助或咨询律师,了解自己的权益和法律保护,以便采取进一步的行动。最重要的是保持积极乐观的心态,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并与雇主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
    结语
    调岗是变更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用人单位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否则单方面调整岗位无效。若劳动者无法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有权调整岗位。违反规章制度导致降职降薪,用人单位需明确规定违反情形并符合法定程序。在面对不同意的情况下,可积极沟通、提供医疗证明和专业意见,寻求其他岗位、灵活工作安排,寻求法律援助保护权益。保持积极心态,与雇主良好合作解决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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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23:1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