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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诈骗罪赃物认定原则
释义
    合同诈骗罪的赃款是指违法所得,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分子的违法财物应予追缴或退赔,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财物应予没收,并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一切的违法犯罪所得就是赃款、赃物,所以因合同诈骗行为取得的一切违法所得,就是合同诈骗罪的赃款。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拓展延伸
    合同诈骗罪中赃物认定原则及相关案例分析
    合同诈骗罪中赃物认定原则是指在合同诈骗罪案件中,确定被告所获得的赃物是否属于犯罪所得的一项重要原则。根据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赃物认定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要考虑被告通过欺诈手段获得的财物是否属于合同范畴内的物品;其次,需要考虑被告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并且该占有是否与欺诈行为有直接关联;最后,还需要考虑被告是否将欺诈所得的财物转移、转让或隐藏。在实践中,法院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参考相关案例进行认定。例如,在某合同诈骗案中,法院认定被告通过虚构合同骗取的房屋属于赃物,因其与欺诈行为直接相关且被告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总之,赃物认定原则在合同诈骗罪案件中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有助于维护合同秩序和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合同诈骗罪所得即为赃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应追缴或责令退赔,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及时返还。合同诈骗罪涉及虚构单位、伪造票据、先履行小额合同等行为,旨在骗取对方财物。赃物认定原则主要考虑欺诈手段获得的财物是否属于合同范畴,是否存在非法占有故意,以及是否转移、转让或隐藏。赃物认定原则在维护合同秩序和保护受害人权益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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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8: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