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经许可,广播电台、电视台可禁止哪些行为? |
释义 | 广播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许可的转播、录制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节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广播电视台行使这些权利时不得侵犯他人著作权。确定侵权损害额时,需要考虑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实际损失和预期损失等因素。 法律分析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哪些行为 1、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 (三)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七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 (三)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不得影响、限制或者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二、如何确定权利人的具体的损害额 按照一般的侵权损害规定,因侵权对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可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实际损失和预期损失等。 1、直接损失 按规定,直接损失是指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所直接造成的权利人的损失,包括权利人现有财产的减少和可得利益的丧失。 2、间接损失 著作权利人为调查和制止侵权以及进行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公证费、材料印制费、交通食宿费、审计费等均属于间接损失,侵权人应该对其进行赔偿。 3、实际损失 所谓的实际损失,就是指权利人在起诉时或者在判决前其已实际遭受的损失。 4、预期损失 所谓的预期损失,就是指由于侵权行为导致的对权利人的不利影响或者损害仍在持续存在而产生的损失或者在未来仍会产生的损失,不包括在生效判决判令停止侵权后拒不停止而造成的新的损失。 结语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转播、录制、复制以及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这一权利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同时,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这一权利时,不得侵犯他人的著作权或相关权利。对于侵权造成的损失,权利人可根据一般的侵权损害规定进行衡量,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实际损失和预期损失等。侵权人应对权利人的损失进行赔偿,包括调查、制止侵权和进行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五十二条 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或者持有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物品和网络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三百六十五条 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2018修正):第四章 服 务 第四十四条 读者应当遵守公共图书馆的相关规定,自觉维护公共图书馆秩序,爱护公共图书馆的文献信息、设施设备,合法利用文献信息;借阅文献信息的,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归还。 对破坏公共图书馆文献信息、设施设备,或者扰乱公共图书馆秩序的,公共图书馆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公共图书馆可以停止为其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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