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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财产保全时法院能否查到被保全人所有帐号
释义
    一、银行账户分类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
    1.基本存款账户:一家企业仅能开具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一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3.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内资金由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4.临时存款账户: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有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1)设立临时机构。(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3)注册验资。
    二、搜集银行账户信息
    (1)在商业往来中搜集被告企业银行账户
    1.搜集双方签署的交易合同。
    2.搜集对方的付款记录(如银行回单、账户流水明细)。一
    3.搜集双方往来邮件、单据;
    4.搜集被告企业开具发票的信息,尤其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5.搜集被告企业官网信息,企业介绍信息。
    (2)通过调取被告企业的工商档案获取银行账户信息
    1.企业注册登记地工商局调取工商档案
    2.网络查询被告企业工商登记信息
    (3)申请法院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告银行账户信息
    2016年12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2号)(以下简称《最高院财产保全规定》)第11条第3款规定“申请保全人提出查询申请的,已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请求保全的数额范围内,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这对保全申请人是一个重大利好,但在实际的落实过程中,并非任何情况下均可申请法院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告银行账户。《最高院财产保全规定》第10条及第11条规定了申请所需条件:
    1.仅适用于诉讼财产保全,而诉前财产保全与诉后财产保全不适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
    2.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
    3.当事人提供了具体的财产线索。根据规定,当事人有义务提供具体的财产线索,但承办法官在认定当事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是否具体则具有较大自由裁量权,应与法官保持沟通;
    4.人民法院已作出保全裁定且该法院已经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
    5.财产保全申请人书面申请通过该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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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5:4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