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口供内容是否涉及关键信息? |
释义 | 录口供多久就彻底没事了,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6条和163条。侦查羁押期限为2个月,复杂案件可延长1个月。发现不应追责的应撤销案件,已逮捕的应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可以拒绝录口供,但需公安出示“传讯”证明。法律重视证据和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供述不足以认定有罪和处罚。 法律分析 一、录了口供多久就彻底没事了 1、录口供一般属于案件的侦查阶段,而从侦查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之日起,一般二个月内如果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责的,就会撤销案件,就彻底没事了。但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侦查羁押的期限可以延长一个月。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二、犯罪嫌疑人是否可以拒绝录口供 犯罪嫌疑人可以拒绝录口供,但如果公安机关出示“传讯”证明就必须去。根据法律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拓展延伸 判断案情保密性:口供内容是否揭示关键信息? 在判断案情保密性时,关键是要确定口供内容是否揭示了关键信息。关键信息指的是那些可能对案件调查、证据保全或相关当事人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如果口供内容涉及关键信息,那么需要采取必要的措施来确保案情的保密性,以防止信息泄露或对案件产生不利影响。在判断口供内容是否涉及关键信息时,律师需要仔细分析和评估口供的具体内容,并结合案件的敏感性和保密要求进行综合考虑。只有确保案情保密性,才能有效维护案件的公正性和权益的平衡。因此,对于涉及关键信息的口供内容,必须谨慎处理和妥善保管,以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和相关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录口供一般属于案件侦查阶段,二个月内若无追责需求,则案件将被撤销,彻底解决。然而,对于复杂案情或无法在期限内终结的案件,可经上级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犯罪嫌疑人有权拒绝录口供,但如公安机关出示传讯证明,则必须配合。在判断案情保密性时,关键是确定口供是否揭示了关键信息,对涉及关键信息的口供内容需谨慎处理和妥善保管,以维护案件公正性和当事人权益平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证据 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九十八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除下列情形以外,应当在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的讯问室进行: (一)紧急情况下在现场进行讯问的; (二)对有严重伤病或者残疾、行动不便的,以及正在怀孕的犯罪嫌疑人,在其住处或者就诊的医疗机构进行讯问的。 对于已送交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讯问。 对于正在被执行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以及正在监狱服刑的罪犯,可以在其执行场所进行讯问。 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七十一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违反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阶段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依据。 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说明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向人民检察院作出书面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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