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正常死亡证明的所需材料清单 |
释义 | 开死亡证明的主要材料包括医疗单位的死亡报告、死者身份证、户口本和家属身份证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民死亡后需在葬前(城市)或一个月内(农村)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如在暂住地死亡,需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婴儿出生后如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需同时申报出生和死亡两项登记。 法律分析 开死亡证明需要的材料有: 1、医疗卫生单位出具的死亡报告; 2、死者本人身份证; 3、户口本、家属身份证等。死者家属携带上述资料去当地基层组织开具即可。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九条 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拓展延伸 非正常死亡案件调查所需材料清单 非正常死亡案件调查所需材料清单是用于指导相关机构或个人在处理非正常死亡案件时所需准备的文件和资料清单。根据司法实践和相关法律规定,这些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死者的身份证明、死亡证明、尸检报告、现场勘查记录、调查笔录、证人证言、相关医疗记录、法医学鉴定报告、相关证据、电话通信记录、监控录像等。这些材料的准备是为了确保调查的全面、客观和公正,为进一步分析案件原因、判断责任、维护法律公正提供依据。非正常死亡案件调查所需材料清单的制定和遵循有助于保障司法公正和人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法治秩序。 结语 根据以上所述,开具死亡证明需要医疗卫生单位的死亡报告、死者身份证以及家属的户口本和身份证等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公民死亡后需及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并注销户口。对于非正常死亡案件的调查,相关机构或个人需准备多种材料,如尸检报告、现场勘查记录、证人证言等,以确保调查的全面、客观和公正。这些准备工作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人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法治秩序。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 调 查 第四节 检验、鉴定 第五十三条 尸体检验报告确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死者家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应记录在案,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对于没有家属、家属不明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家属拒绝领回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及时处理。 对身份不明的尸体,由法医提取人身识别检材,并对尸体拍照、采集相关信息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填写身份不明尸体信息登记表,并在设区的市级以上报纸刊登认尸启事。登报后三十日仍无人认领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及时处理。 因宗教习俗等原因对尸体处理期限有特殊需要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紧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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