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涉外合同中通知方式的选择是否需要通过公证?
释义
    法律分析:涉外合同中通知方式的选择不需要通过公证,但公证可以为通知方式提供证据保障。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通知对方履行合同义务。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一条: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申请,对文书、事实、行为和财产权利等进行证明和确认的公共法律服务活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合同中订立的事项,由对方承担举证责任。 公证作为一种证据形式,可以为通知方式提供证据保障,但不是通知方式的必要条件。
    因此,涉外合同中通知方式的选择不需要通过公证,但建议当事人可以选择公证作为通知方式的证据形式。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30 22:24: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