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涉外合同中通知方式的选择不需要通过公证,但公证可以为通知方式提供证据保障。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通知对方履行合同义务。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一条: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申请,对文书、事实、行为和财产权利等进行证明和确认的公共法律服务活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合同中订立的事项,由对方承担举证责任。 公证作为一种证据形式,可以为通知方式提供证据保障,但不是通知方式的必要条件。 因此,涉外合同中通知方式的选择不需要通过公证,但建议当事人可以选择公证作为通知方式的证据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