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281条规定 |
释义 | 民法典281条规定如下: 1、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2、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3、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法院受理的公共房屋纠纷情况: 1、出售人及有购房资格的人要求确认购买公房协议无效的应予受理; 2、购房人要求同住人迁让,同住人要求确认房屋居住权的,应予受理; 3、为修缮楼房的公用设备或相邻房屋、设备,利害关系人要求相邻方予以配合的,应以相邻纠纷受理; 4、违法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妨碍相邻住户的正常生活或在单元房屋内安放危险物品,影响楼房住户安全的诉讼,以相邻纠纷受理; 5、楼房中的单元房屋产权人、业主管理委员会为楼房的墙面、屋顶、共用部位、公共设施全部或部分被人占用提讼的,应予受理; 6、楼房房屋产权人以物业管理委员会违约或侵害产权人产权、使用权等利益的,应予受理。 综上所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很多原理已体现在了相邻权的法律法规中,体现了相邻各方应合理行使权利的要求。如果当事人选择不动产相邻权为诉因,要求排除妨碍,根据诉因可选择性原则,法院可以作为相邻权案件进行审理。如果当事人选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为诉因,法院也可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为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八十三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第二百八十四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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