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条款的详细阐述与解读 |
释义 | 保证合同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被保证的主债权可以是种类之债或特定之债,也可以是自然债务;对于未来的债权可以进行最高额保证,但需约定决算期限。 法律分析 信赖利益的赔偿表现为: (一)缔约费用,包括邮电费用、赴订约地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二)准备接受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三)债权人支出上述费用所失去的利息; (四)丧失得到合格保证人的机会所遭受的损失。 保证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伯的一种担保。 1、保证合同的范围 保证合同的范围依当事人的约定,没有约定则按《民法典》21条处理,即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2、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 (1)主债权的种类既可以是种类之债也可以是特定之债,可以是专属性的债务也可以是非专属性的债务,如果被保证的债务是非金钱债务,可以由保证人代替履行,如果不能代替履行,则由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解释第六百八十五条) (2)自然债务也可以作为保证的对象,解释35条规定,保证人对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无论保证人是否得知该债务为自然之债,只要承诺保证,就必须承担保证责任(这也体现了保证合同的独立性)。不过,如果是在保证成立后主债务因时效完成而变为自然债务的,保证人也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不予履行的抗辩,需要注意的是,保证人一旦就此类债务自愿承担了保证责任,就不得再反悔。(解释35条) (3)对于未来的债权,也可以进行担保,《民法典》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这就是所谓的“最高额保证”。一般来说,最高额保证只担保一定期限内所发生的债务(解释23条),如果当事人疏忽而没有约定该期限,就会出现不定期的最高额保证,为了避免保证人承担无休止的债务保证责任,法律必须拟制一个确定的决算期限,如果当事人有约定,应当以约定期限的终点为决算期,如果没有约定,则以保证人的通知到达债权人之日为决算期(民法典27条)。 结语 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包括缔约费用、准备接受保证人承担责任所支出的费用、债权人支出费用所失去的利息以及丧失合格保证人机会所遭受的损失。保证合同的范围依据当事人约定,如无约定则按照《民法典》第21条处理,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可以是种类之债或特定之债,包括专属性和非专属性的债务。对于未来的债权,可以进行最高额保证,但需约定决算期限。保证合同的独立性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旦承担就不能反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询问前责令当事人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 保证书应当载明保证据实陈述,绝无隐瞒、歪曲、增减,如有虚假陈述应当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捺印。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宣读并进行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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