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般合同抵消没有溯及力吗 |
释义 | 合同抵消一般无溯及力,除非双方明确约定。抵销权的目的是简化债权债务关系,降低成本,担保债务人。抵销权发生时,债权消灭,利息可返还,违约金不再存在。法定抵销要求标的物相同且债务到期,合意抵销可不同且未到期。法定抵销需通知对方,合意抵销协商一致即生效。合同抵消需明确约定溯及力,以促进履行义务和保障债权。 法律分析 一、一般合同抵消没有溯及力吗 在我国抵消权的行使分为两种情况:法定抵销与合意抵销,合意抵销当中除当事人特别约定外,抵销合同没有溯及力。 我国法定抵销应当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为抵销权制度的设立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简化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方便清偿,简化偿还程序和降低偿还成本,同时抵销也具有担保的功能,即债务人可以以自己的债权用于债的清偿,即使对方缺乏相关履行能力,也能使自己的债权获得满足。所以基于以上立法的目的, 1、自得为抵销时起,就消灭的债权不再发生支付利息的债务。如果在抵销权发生后一方债务人已向对方支付利息,后来因抵销而使对方债权消灭,那么对方受领的利息属于不当得利,可以依据不当得利制度予以返还 。 2、一方迟延履行发生的损害赔偿之债以及违约金债务等不再存在。如果因债务迟延已经给付迟延利息,可以不当得利制度请求予以返还;债务人的违约金债务也归于消灭。 所谓抵销权的溯及力,即双方债的关系溯及至得为抵销之时消灭。得为抵销之时(即学术上称为抵销适状之时),是抵销权发生、产生时。 二、法定抵销与合意抵销之间的区别 1、法定抵销要求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而合意抵销的标的物种类、品质可以不同; 2、法定抵销要求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均已到期,而对于合意抵销而言,双方当事人互负的债务即使没有到期,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3、当事人基于法定抵销而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而对于合意抵销而言,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抵销协议时,发生抵销的法律效力。 合同抵消一般是没有溯及力的,除非双方有进行明确的约定,那么才能使抵消合同具备溯及力。这种制度的设立主要是为了使债务债权关系变的更建议,有利于双方履行义务。当一方不能履行债务时,那么这种制度也能使债权得到保障。 结语 合同抵消一般没有溯及力,除非双方明确约定。抵销权的行使分为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其中法定抵销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抵销权的设立旨在简化债权债务关系,方便清偿,并具备担保功能。根据立法目的,抵销权发生后,消灭的债权不再支付利息,迟延履行的损害赔偿和违约金债务也消失。法定抵销要求标的物相同且债务到期,而合意抵销则可涉及不同标的物和未到期债务。合同抵消一般无溯及力,除非双方明确约定,以促进债务债权关系的简化和保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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