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占用农村土地补偿标准如下, 1、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征用耕地和蔬菜地,按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计算;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柴山、滩地、池塘、芦苇塘等有利可图的非耕地,按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征用宅基地按相邻耕地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重建的,原宅基地不予补偿; 5、征用无收入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农村土地占地赔偿标准,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