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 工伤认定: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明; 3、医疗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证明书; 4、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人事、劳动关系的证明。 5、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1)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2)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4)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提交公安交管部门、铁道等法律、法规授权部门的责任认定文件或人民法院判决书。 (5)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或其他有关证明; (6)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7)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文书。 6、用人单位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出申请的,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力社保行政部提交《延期申报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表样见附件)。 二、劳动能力鉴定 1、《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认定工伤决定书复印件; 3、被鉴定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被鉴定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4张; 5、完整有效的病历、诊断证明、相关检查报告等医学材料复印件(职业病需提供职业诊断证明书); 6、申请再次鉴定的,须提交初次鉴定的结论书、伤残证、结论通知书; 7、根据不同鉴定类别及种类劳鉴会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