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案件的不同所到的人不同,具体情况需要根据法庭的性质进行判断。下列为一般所到人员。 法官、书记员、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及旁听人员。 但公诉案件开庭时依法应有法院合议庭人员(包括法官及陪审员、书记员),检察院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还可以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