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工伤认定决定书发出后,二年内未提出异议或者两年内行使诉讼权,视为工伤认定决定书已经生效。因此,如果工伤认定决定书已经生效,并且索赔时间已经过期,受害人已经失去了索赔的权利。 然而,康复治疗并不受此限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为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治疗、检查、康复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其医疗费、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等费用; 因此,即使工伤索赔已经过期,受害人仍有权利接受康复治疗。用人单位应按时支付其医疗费用。 法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工伤认定决定书发出后,二年内未提出异议或者两年内行使诉讼权,视为工伤认定决定书已经生效。 2.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为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治疗、检查、康复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其医疗费、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等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