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操纵期货市场罪的构成有何程度 |
释义 | 操纵期货市场罪是由下列要件构成的: 1、主体为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为故意; 3、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国家证券、期货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客观方面表现为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行为。 一、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犯罪构成有: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证券交易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主观方面应当表现为故意。 二、什么是联合操纵 联合操纵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组成临时性的组织,联合运用手段操纵证券市场。该组织可以集合资金、交易技巧、经验以及相关人才、信息等进行合作,以达到操纵市场的目的。通常联合操纵需要操纵者与证券发行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会中的重要成员连手才能完成。 联合操纵行为本质上是一种通谋行为,只要证明行为人有联合通谋行为,就可以推定行为人具有操纵证券价格的主观意图。 联合操纵的构成要件为: 1、主观上具有两个或两个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的意思联络。 2、客观上从事了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 3、至于操纵是否造成了证券价格被操纵的实际后果则不需要考虑。 三、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犯罪构成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证券交易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未公开的信息,非法从事交易活动的行为; 3、本罪主体为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 4、主观方面为故意。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的; (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的。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