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操纵期货市场罪的怎么认定
释义
    《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
    (一)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
    (二)通过对证券及其发行人、上市公司、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并进行与其评价、预测、投资建议方向相反的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
    (三)通过策划、实施资产收购或者重组、投资新业务、股权转让、上市公司收购等虚假重大事项,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
    (四)通过控制发行人、上市公司信息的生成或者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时点、节奏,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
    (五)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撤单或者大额申报、撤单,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并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
    (六)通过囤积现货,影响特定期货品种市场行情,并进行相关期货交易的;
    (七)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第二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量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十以上,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二)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三)实施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四)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本解释第一条第六项操纵期货市场行为,实际控制的账户合并持仓连续十个交易日的最高值超过期货交易所限仓标准的二倍,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期货合约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五)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及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操纵期货市场行为,实际控制的账户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期货合约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六)实施本解释第一条第五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当日累计撤回申报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期货合约总申报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证券撤回申报额在一千万元以上、撤回申报的期货合约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七)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第三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的;
    (二)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的;
    (三)行为人明知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被有关部门调查,仍继续实施的;
    (四)因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
    (五)二年内因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六)在市场出现重大异常波动等特定时段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量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十以上,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三)实施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千万元以上的;
    (四)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本解释第一条第六项操纵期货市场行为,实际控制的账户合并持仓连续十个交易日的最高值超过期货交易所限仓标准的五倍,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期货合约总成交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二千五百万元以上的;
    (五)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及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操纵期货市场行为,实际控制的账户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期货合约总成交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二千五百万元以上的;
    (六)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并具有本解释第三条规定的七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第五条下列账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中规定的“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
    (一)行为人以自己名义开户并使用的实名账户;
    (二)行为人向账户转入或者从账户转出资金,并承担实际损益的他人账户;
    (三)行为人通过第一项、第二项以外的方式管理、支配或者使用的他人账户;
    (四)行为人通过投资关系、协议等方式对账户内资产行使交易决策权的他人账户;
    (五)其他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具有交易决策权的账户。
    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账户内资产没有交易决策权的除外。
    向投资者提供虚假的期货信息,或者是通过实施囤积现货等行为来影响期货价格的行为,都有可能涉嫌触犯了操纵期货市场罪。而一旦入罪之后,及时最后法院并不判处任何刑事处罚,违法者的生活、工作等依旧不可避免的会受到一些影响。
    一、股票退市基金能索赔吗
    1、在通常情况下,股票退市,散户只能自认倒霉,但也有一些特殊情况股民可以要求上市公司给予赔偿:
    (1)股票是因为违规、内幕交易、业绩造假退市;
    (2)上市公司因自身错误导致股票退市。
    2、法律依据:《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
    (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
    (六)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
    (七)利用在其他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证券市场;
    (八)操纵证券市场的其他手段。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
    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传播媒介及其从事证券市场信息报道的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其工作职责发生利益冲突的证券买卖。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28 22:5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