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拆迁协议效力问题 |
释义 | 1999某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因此,征地部门在实施征用集体土地过程中,其补偿的对象为土地使用权人,房屋属于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李某等七农户提供的M市集用集体土地使用证上登记的土地使用者为为七农户户主,M市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也为李某七农户记主。因此,征地部门与土地使用者、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拆迁协议》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003某,M市范围内征用集体土地,对集体土地上的附着物房屋进行补偿适用的《M市城市规划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试行)。考虑到西路桥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与集体土地上房屋交错混杂,为切实保护被征地户的利益,M市国土资源局、M市房管局联合向市政府请示,对两两路大桥北连接线拆迁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参照城市房屋拆迁标准扣除土地成本、政府收益及相关税费进行补偿。该方案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后执行。并且征地部门在与七农户签订《拆迁协议》时明确告知是根据M市人民政府对M市国土资发[2003]140号文件的批复精神签订的。因此,原告李某等七户提出《拆迁协议》违反M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两路大桥北连接线工程建设的通告》第六条规定的理由不能成立。 一、农村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1、根据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2、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3、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4、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5、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被征用的耕地数量÷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 6、房屋拆迁补偿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参照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普通商品房住宅均价、城市规划等综合确定。拆迁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经合法批准、切不超控制标准。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是指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的被拆迁宅基地房屋重置成新平均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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