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一份;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3、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一份; 4、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经营条件是否发生变化的声明一份; 5、经营条件和经营项目未发生变化的申请人,提交《食品经营许可延续承诺书》原件一份; 6、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或纸质打印的电子证书。 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九条 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依法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 (三)不符合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予以注册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0日内发给营业执照。 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